作为公司的领导,下班后和直属员工在家中约会饮酒,酒后还发生了性关系。而到了第二天,自己却被公安机关的人带走,告知自己被控告强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回顾】吴某是一家公司的经理,在一年一度的招聘会上,他看到一份简历非常不错,在面试中,又发现这名女性身材苗条,面容清秀,而且言行举止端庄,便直接录用了她。而此后,吴某对她的好感也是越来越高,甚至在公司有时都会对她有一些额外的关照。其他员工虽然表面不说什么,但是心里啥都清楚,而只有这名女子小倩却装作什么也不知道。
作为一个普通员工,与领导只是上下级关系,平日的照顾尚可理解,但是情感上各种嘘寒问暖,作为一个正常人不可能察觉不到。所以,小倩的这种不接受、不拒绝的手段确实容易让人多想,也因为这件事,让吴某头疼不已。
看到小倩后,吴某有点不知所措,慌乱中将小倩迎了进来,随后二人便是闲聊、吃饭、喝酒。酒过三巡,二人都已经是微醺状态,小倩因不胜酒力便找了个屋子躺下睡着了。而也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她进的屋子正是吴某家的主卧,也就是吴某的房间。
本就是夏天,小倩一袭长裙,躺在床上若隐若现的身材,再加上吴某喝了酒,想着平日小倩对自己半推半就的态度,他以为小倩是在暗示自己主动一点,于是就酒后与小倩发生了关系,这期间小倩并没有醒过来。
到了第二天,小倩离去,心满意足的吴某正准备上班,警察就前来敲门,将其带走,声称有人告自己强奸,而控告他的人,正是小倩。
很快吴某被诉到法院,吴某辩称小倩的行为系自愿,而小倩则称在过程中自己曾经推过吴某,但由于酒后没有力气,吴某并未停止侵犯行为。经过审理认定,最终吴某被定性为强奸罪。
【以案释法】本案判决出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争议点无非是对于本案中强奸罪的认定问题。一方观点认为小倩的行为任何人都会认为是主动投怀,不应该认定为强奸;另一方观点则认为,女性的性自由应当被绝对保护,只要有拒绝行为,就属于强奸。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最重要的点就在于“是否运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关系”。
手段,我们通常所遇到的强奸犯罪,都是犯罪人通过暴力、胁迫的手段压制对方的反抗,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或是无法反抗,进而实施了侵犯行为。
但这并不包含所有情况,会有两种特殊情况,被害人实在是没有任何知觉的情况下被人性侵,或是被害人在产生误会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这两类情况都同样可能会成立强奸罪:
第一类,被害人不知反抗,就如本案中,小倩在喝醉酒的情况下昏睡过去,对于周围发生的事情是没有任何意识的,此时吴某与其发生关系,并非小倩主动自愿,所以同样会成立强奸罪,属于昏醉强奸;
第二类,基于误会发生的性行为,最典型的情况就是男方让女方产生误会,进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例如,男性深夜闯入他人屋内,趁着黑灯,让女方误以为是自己的丈夫,进而发生了性关系,这种不视为女方的自认,成立强奸。
另外,本案中小倩提到,在吴某实施强奸行为时,小倩中途曾经醒来过,而且有意推开过吴某。根据吴某的陈述,这一情况确实属实,只不过陈某认为小倩并没有用多大力气,这是小倩害羞的表现,便没有理会。根据这一情况分析,说明小倩在案发时确实进行了反抗,而吴某对其反抗却不管不顾,强行发生关系。从此来看,也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吴某的行为确实是成立强奸罪的,确实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在许多的强奸罪在被攻破后,我们会发现大部分都属于熟人犯案,真正的陌生人犯案非常少。对于这类熟人犯案的取证和认定都非常难,而妇女的权益又必须要得到保护。也正因此,我国法律在规定强奸罪的内容是,特意倾斜保护了女性的权益,即女性的性自由权受绝对保护。任何情况下,只要女性拒绝发生性关系,男性强行发生的,都属于强奸罪。
【结语】本案结案后,有人调侃说这位吴经理完全属于被套路,在经受不住小倩的诱惑后一步步上套,最终被套路进了监狱。我们不去争辩小倩的行为是何种目的,但无论如何,如果吴某具备充足的法律意识,在面对诱惑时严格约束自己,那么他也不会犯罪,自然也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