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实体方面

检查工点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时,除记录参建单位相关信息外,还要记录工点施工队伍名称、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人员姓名,复印相关合同、人员身份证等。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1.1隧道喷射混凝土厚度不足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8.3.3条,喷射混凝土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点数90%及以上应不小于设计厚度。

8.3.4条,喷射混凝土应密实,无脱落、露筋、空鼓。要求采用观察、敲击、钻孔、雷达检测的方法全数检查。

《铁路隧道验标》8.6.3条,内容基本与《高铁隧道验标》8.3.3条内容一致。

检查方式与要点:

钻孔验证。在距掌子面适当位置左右边墙各抽选1处,用风枪钻孔,尺量检验喷射混凝土厚度,观察初支背后是否存在空洞,是否有遮挡,进行拍照、记录。

查看现场工序检验情况,是否按新验标要求采用埋钉法、凿孔法或断面测量(每个循环断面从拱顶起,每间隔不大于2m布设一个检查点)进行检验,是否留存影像资料。

1.2隧道喷射混凝土强度不足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8.3.2条,喷射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规定的方法检验;同强度等级、每级连续围岩10m检验一次。

8.3.1条,喷射混凝土的24h强度不应小于10Mpa。采用拔出法或无底试模法检验;同强度等级、每级连续围岩检验一次。

《铁路隧道验标》8.6.2条,喷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规定的方法检验;对实体强度有怀疑时,现场钻芯取样检验。施工单位同标号、每级连续围岩12m检验不少于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次数的10%平行试验。

8.6.1条与《高铁隧道验标》8.3.1条相同。

检查方式与要点:

对满足龄期要求的隧道支护,现场钻芯取样检测;检验现场喷射混凝土施作方式(湿喷还是干喷)及试块留置数量(每次不少于2组);核对标养室内喷射混凝土试块数量、试验室喷射混凝土强度试验记录,具备条件的现场测试1组到龄期的试件。

1.3隧道衬砌厚度不足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9.3.7条,拱墙衬砌混凝土实体厚度、密实度、钢筋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9.2.1条,仰拱(底板)施作前隧底应无虚渣、淤泥、积水和杂物。

9.2.2条,仰拱和填充混凝土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2.5条,仰拱(底板)和填充应进行实体检测,混凝土应密实,无空洞、杂物。

9.3.1条,隧道拱墙衬砌施工前,应对初期支护净空断面进行检查,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同一围岩每一浇筑段落,采用全站仪或三维激光断面扫描仪等测量隧道周边轮廓断面,绘断面图与设计断面核对。

9.4.2条,回填注浆后,衬砌与初期支护之间应密实、无空洞。

《铁路隧道验标》9.3.7条,拱墙衬砌实体混凝土的厚度、密实度、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2.1条,仰拱(底板)和填充的基底清理及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9.2.6条,仰拱(底板)和填充混凝土应密实,无空洞和杂物。

9.3.1、9.4.2条与《高铁隧道验标》相应条目内容相同。

检查方式与要点:

选取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拱墙衬砌段落,采用地质雷达法检测衬砌厚度、密实度、钢筋布设及背后空洞情况,分别在拱顶、左右拱腰、左右边墙各布设1条测线;选取混凝土龄期达标的仰拱部位,钻芯取样,检测仰拱厚度、密实度、隧底虚碴情况。

抽查施工单位衬砌施工前的自检资料。

现场测量已成型衬砌端部厚度,一并查看施工缝处背贴、中埋式止水带施作情况;检查拱顶带模注浆设施及施作情况。

1.4隧道衬砌混凝土强度不足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9.3.4条,隧道拱墙级衬砌混凝土强度和抗渗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的规定。

9.3.6条,混凝土实体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回弹、钻芯法检测。

9.2.4条,仰拱(底板)、填充混凝土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的规定。

《铁路隧道验标》相应内容基本与《高铁隧道验标》一致。

《铁路混凝土验标》6.4.10条,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及检验评定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TB10425的规定。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次数的10%进行平行检验,且至少一次。

检查方式与要点:

选取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混凝土龄期达标的拱墙衬砌、仰拱(底板)部位,对现场检查经敲击、破检、回弹法验证后,怀疑有问题的,也可进行钻芯取样检测。

现场检查仰拱及填充混凝土是否存在同时浇筑,施工单位混

凝土试件留置、养护与试验情况,以及监理单位平行检验情况。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2.1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开挖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7.1.2条,洞身开挖前,应根据地质条件、断面大小等因素对设计文件中的开挖方法进行评估。

7.1.3条,高速铁路隧道钻爆开挖应遵循减少围岩扰动,严格控制超欠挖的原则进行爆破设计,爆破设计参数应根据爆破效果动态调整。

7.1.4条,每循环开挖后,应做好地质编录和核对工作,如所揭示的围岩与设计不符,或隧底承载力不足,应及时提请设计变更。岩溶隧道应根据设计要求对洞身周边岩溶赋存情况进行探测,并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铁路隧道验标》相应条款与《高铁隧道验标》内容一致。

《铁路隧道安规》6.3节台阶法开挖:

6.3.1条,采用台阶法开挖时,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确定台阶长度和高度。

6.3.2条,采用台阶法开挖时,初期支护应尽早封闭成环;仰拱单独开挖时,应严格控制一次开挖长度,并应及时施作初期支护。

6.3.3条,台阶法开挖的各台阶循环进尺应根据围岩开挖后的自稳能力,并结合设计钢架间距合理确定。

6.3.4条,台阶法开挖上钢架施工后应及时锁脚加固,台阶下部开挖后,应及时安装下部钢架,严禁拱脚长时间悬空。

6.3.5条,当围岩地质较差、开挖工作面不稳定时,应采用预留核心土,短进尺环形开挖法,或在开挖工作面喷射混凝土、施作玻璃纤维锚杆等措施预加固后采用台阶法开挖。

6.3.6条,围岩变形较大地段应早封闭,钢架拱腰、拱脚、墙脚应根据变形情况采取锁脚锚杆(管)、扩大拱脚及临时仰拱等措施控制围岩及初期支护变形量。

6.4节分部法开挖:

6.4.1条,采用分部法开挖时应根据围岩自稳能力、断面大小及埋深等情况合理确定各分部的开挖断面大小、循环进尺。

检查方式与要点:

对照设计文件、变更设计、会商纪要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检查开挖方法。

核查爆破设计参数是否根据开挖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围岩变化段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变更设计。

2.2隧道不按规定的安全步距开挖。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8.1.1条,高速铁路隧道支护应紧跟开挖及时施作,并应及早封闭成环。

9.1.4条,衬砌应在围岩变形基本稳定后施作,特殊情况下应符合设计要求。

《铁路隧道验标》相应条目内容与《高铁隧道验标》基本一致。

《铁路隧道安规》9.1.4条,隧道仰拱应随开挖及时施作,尽快形成封闭环,施作时机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条文说明:仰拱与掌子面、二次衬砌的安全步距需符合设计、建设单位有关规定)。

检查方式与要点:

对照设计文件、变更设计、会商纪要和铁路局(公司)制定的隧道安全步距规定,现场测定步距。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3.1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7.1.5条,高速铁路隧道施工应根据监控量测数据及时回归分析,判定隧道围岩状态,动态调整开挖围岩时围岩预留变形量,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铁路隧道验标》相应条款与《高铁隧道验标》一致。

检查方式与要点:

抽查内业资料和现场实施情况。

主要核查监控量测的测量项目、测量断面数量、测线(点)设置是否与实施细则相同;是否按《铁路隧道监控量测技术规程》和实施细则要求,对数据进行处理以指导施工;对超过管理等级的断面测线,是否提出安全性评价分级结果及应对措施;是否按应对措施进行处理。

3.2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7.1.1条,洞身开挖前,应按超前地质预报方案开展地质预报。

《铁路隧道验标》与《高铁隧道验标》规定相同。

《铁路隧道安规》第5章,主要是:隧道施工应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工作,作为工序纳入施工组织管理;隧道施工应编制超前地质预报专项方案,施工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同时参考《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技术规程》(Q/CR9217-2015)的以下条款:

1.0.4条,铁路隧道施工阶段应实施超前地质预报并纳入工序进行管理。隧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预报对象的特点和超前地质预报方案设计,编制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3.0.4条,隧道工程参加各方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设单位应负责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的审批,并对地质预报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测。

②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隧道地质复杂程度分级,进行超前地质预报方案设计,编制工程概预算;分析和研究施工超前地质预报成果,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的,要按程序及时进行变更设计。

③施工图阶段经评估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的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为设计单位,其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施工单位,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④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复杂的长隧道和超长隧道,可能存在诱发重大地质灾害的隧道,地下水活跃、围岩软弱、含富水断层的隧道,高瓦斯、高地应力的隧道,可能发生突水、突泥的隧道,可委托专业队伍,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开展第三方超前地质预报工作。

⑤超前地质预报实施单位在开工前应结合风险评估编制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按程序审查和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预报实施单位应及时将超前地质预报成果报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并对超前地质预报成果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⑥施工单位应积极组织或配合实施超前地质预报工作,并纳入实时性施工组织设计,利用超前地质预报成果及时指导施工,减少施工的盲目性和安全风险。

⑦监理单位应对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实施过程进行监理,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地质、物探)数量及能力、设备类型及数量、超前地质预报的实施和数据采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检查方式与要点:

抽查设计要求、相关内业资料和现场实施情况。

核查设计单位是否对施工图阶段评估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的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落实了主体责任;是否对超前预报成果进行分析、研究。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编制内容是否满足《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技术规程》规定和设计要求。超前地质预报过程资料及阶段性成果报告是否满足《规程》规定;各次预报工作间是否有足够的里程搭接长度。预报成果中提出的措施建议、各方研究的预案、对策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3.3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检查依据:

《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14.7.1条,对有可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范、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以及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事项应进行公示并监督执行,在相应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14.7.2条,有毒有害危险环境应设置通风、防突、防爆、消防等措施,作业环境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14.7.3条,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地段使用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应符合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7.4条,瓦斯作业区内严禁携带火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作业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铁路隧道安规》12.5.1条,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应配备相应的气体检测设备。

12.5.2条,有毒有害气体隧道应加强通风,按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2.5.3条,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期间,应根据预测及实际揭示情况及时进行设计变更,调整施工方案。

12.5.4条,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应建立气体检测、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

12.5.10条,瓦斯隧道施工应建立瓦斯检测制度,瓦斯工区应采用瓦斯浓度、风速/风量双控指标进行安全施工组织管理,并遵循下列规定:

1.微瓦斯工区应开展人工检测、其他瓦斯工作应建立瓦斯自动实时监测与人工检测相结合的瓦斯监测体系。

2.瓦斯自动实时监测报警系统应具有故障闭锁、瓦电闭锁、风电闭锁、断电状态、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3.瓦斯易于积聚的空间、局扇及电气开关附近、作业台车和机械附近、回风流中等位置应设置自动监测传感器,检测风流中瓦斯的浓度。

4.高瓦斯和瓦斯突出工区应同时配备低浓度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和高浓度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微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应配备低浓度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

5.瓦斯浓度检查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微瓦斯工区每班应至少检查2次;

2)低瓦斯、高瓦斯工区每班必须至少检查3次;

3)长期停工后重新复工的作业面、隧道塌方后开始处理前必须进行检查。

6检测瓦斯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调试、校验。

7瓦斯浓度超限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爆破作业面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应停止钻孔作业;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停止一切作业,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采取处理措施。

2)电动机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3)当瓦斯积聚大于0.5m³、浓度大于2%时,附近20m内应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检查方式与要点:

检查存在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是否按规定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开展监测、采取通风措施及效果。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4.1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依据:

4.1.2条,设计取土场的填料质量或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建设管理程序报相关单位。

4.1.4条,普通填料的种类、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正线路基普通填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床以下路堤填料的粒径应小于75mm,基床底层填料的粒径应小于60mm。

2.无砟轨道及严寒、寒冷地区有砟轨道冻结深度影响范围内基床底层填料的细粒含量不应大于5%,渗透系数应大于5×10-5m/s。

3.采用渗水土填料时,细粒含量应小于10%。

4.4.3条,生产级配碎石所用的原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级配碎石原材料可由开山块石、天然卵石或砂砾石在填料制备场经破碎、筛分而成,也可按要求使用不同规格的碎石。

2.粒径大于1.7mm颗粒的洛杉矶磨耗率不应大于30%,硫酸钠溶液浸泡损失率不应大于6%。

3.粒径小于0.5mm的细颗粒的液限不应大于25%,塑性指数应小于6。

4.4.4条,基础表层级配碎石的种类、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Ⅰ型级配碎石和Ⅱ型级配碎石的配制应符合设计及下列规定:

1.Ⅰ型级配碎石和Ⅱ型级配碎石的粒径级配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2.级配碎石级配曲线应满足不均匀系数Cu不小于15,曲线系数Cc为1~3的要求。级配曲线应接近圆滑,某种尺寸的颗粒不应过多或过少。

3.Ⅰ型级配碎石0.02mm以下粒径质量百分率不应大于3%。Ⅱ型级配碎石细粒含量不得大于3%,压实后的细粒含量不得大于5%。

4.颗粒中细长及扁平颗粒含量不应超过20%,压碎指标应小于16。

5.黏土团及有机物含量不应超过2%。

4.4.7条,级配碎石出场(厂)时的含水率宜在工艺试验确定的填料出场(厂)控制含水率范围内。

4.4.8条,级配碎石出场(厂)应进行最大干密度试验。

4.4.5条,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级配碎石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下列规定:

1.碎石颗粒中针片状和片状碎石含量不应大于20%。

2.质软、易破碎的碎石含量不应大于10%。

3.黏土团及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2%。

4.级配碎石的级配范围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4.2.1条,普通填料的种类和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普通填料的最大粒径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普通填料的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2的规定。

4.2.2条,普通填料出厂前应进行最大干密度试验。

4.2.3条,普通填料出场后压实前的含水率应符合工艺性试验确定的含水率要求。

4.2.4条,设计有渗透性要求的渗水填料,其渗透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4.5.1条,基床表层级配碎石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粒径大于1.7mm颗粒的洛杉矶磨耗率不应大于30%,硫酸钠溶液浸泡损失率不应大于6%。

2.粒径小于0.5mm的细颗粒的液限不应大于25%,塑性指数应小于6。

3.不均匀系数Cu不小于15,曲线系数Cc为1~3。

4.颗粒中细长及扁平颗粒含量不应超过20%,压碎指标应小于16。

5.黏土团及有机物含量不应超过2%。

6.Ⅰ型级配碎石的粒径级配应符合表4.5.1-1的规定,0.02mm以下粒径质量百分率不应大于3%;在压实系数为0.97情况下,其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6m/s。

7.Ⅱ型级配碎石的粒径级配应符合表4.5.1-2的规定,0.075mm以下粒径质量百分比不得大于3%,压实后0.075mm颗粒含量不得大于5%;持水率不应大于5%;渗透系数应大于5.0×10-5m/s。

4.5.2条,基床表层以下过渡段级配碎石的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颗粒中针片状和片状碎石含量不应大于20%。

2.质软和易破碎的碎石含量不应大于10%。

3.黏土团及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2%。

4.过渡段用级配碎石的粒径级配范围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TB10035-2018)4.2.1条,路堤基床表层不应采用膨胀土(岩)或其改良土填筑。

4.2.2条,路堤基床底层填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砟轨道铁路不应采用膨胀土(岩)或其改良土填筑。

2.高速有砟轨道铁路可采用弱膨胀土(岩)改良土填筑。

3.其他有砟轨道铁路可采用弱、中膨胀土(岩)改良土填筑。

4.2.3条,基床以下路堤填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砟轨道铁路不宜采用膨胀土(岩)改良填筑。

2.时速200km及以上有砟轨道铁路,不应采用膨胀土(岩)直接填筑,可采用弱、中膨胀土改良填筑。

3.其他标准铁路可采用弱、中膨胀土(岩)改良土填筑;采用弱膨胀土(岩)直接填筑时,应加强加固及防排水措施。

《高铁设计规范》6.3.2条,基床表层应填筑级配碎石,级配碎石材料由开山块石、天然卵石或砂砾石经破碎筛选而成;粒径级配应符合要求,不均匀系数不应小于15,0.02mm以下颗粒质量百分率不应大于3%;粒径大于1.7mm颗粒的洛杉矶磨耗率不大于30%,硫酸钠溶液浸泡损失率不大于6%;粒径小于0.5mm的细颗粒的液限不大于25%,塑性指数小于6;不应含有黏土及其他杂质。

6.3.3条,基床底层应采用A、B组填料或改良土。

6.4.1条,基床以下路堤宜选用A、B组填料和C组碎石、砾石类填料;当选用C组细粒土填料时,应根据填料性质进行改良。

6.6.1条,过渡段路基基床表层应填筑级配碎石并掺入5%水泥。基床表层以下倒梯形部分分层填筑掺入3%水泥的级配碎石。

检查方式与要点:

对照设计文件、施工单位抽检报告、监理单位平检报告等,检查是否存在填料粒径超标、擅自降低填料等级、级配碎石不按规定掺加水泥等问题。

4.2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

检查依据:

《高铁路基验标》第5.14节,主要是:

①施工前应根据地层条件和工装设备变化选择代表性地段进行成桩工艺性试验(不少于3个加固单元),确定各项施工工艺参数后,进行单桩或复合地基承载力试验,确认设计参数。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艺性试桩并确认试验结论,施工单位按工艺性试验确定的参数组织施工。

②施工前应按照设计要求并结合现场作业条件确定施工顺序。成孔、成桩过程中,应控制和保持机械设备垂直。

③CFG、螺杆(纹)桩等素混凝土桩的处理范围、布桩形式、数量、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⑤每根桩的投料量不应少于设计灌注量。

⑥CFG、螺杆(纹)桩等素混凝土桩的桩长应满足设计要求,截桩后桩顶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50mm。

⑦CFG、螺杆(纹)桩等素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总桩数20%,且每工点不少于3根。

⑧CFG、螺杆(纹)桩等素混凝土桩处理后的单桩或复合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总桩数的1‰,且每工点不少于3根。

《铁路路基验标》第5.14节,主要是:

①施工前应根据地层条件和工装设备组合选择代表性的地段进行成桩工艺性试验(不少于3个加固单元),并进行单桩承载力试验。在保证桩合格的前提下,确定主要工艺参数后,并报监理单位确认。

②CFG、螺杆(纹)桩等素混凝土桩的处理范围、布桩形式、数量、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CFG、螺杆(纹)桩等素混凝土桩桩底应置于设计规定的地层中,采用终孔标高、电流进行成桩深度控制。

④每根桩的投料量不应少于设计灌注量。

⑤素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总桩数10%,且每工点不少于3根。

⑥素混凝土桩处理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总桩数的2‰,且每工点不少于3根。

检查方式与要点:

抽查工艺性试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监理平检记录等内业资料和现场实施情况。

核查是否存在桩位偏差严重超标、数量不足、野蛮凿桩头问题。采用低应变检测CFG桩的桩身完整性,有疑问时,钻孔取芯检验。

4.3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检查依据:

《高铁路基验标》第10.7节、第11.6节,《铁路路基验标》第10.8节、第11.5节,主要是:

①锚索施工前应按工作锚索的3%作锚固试验,且不少于3根。

②钻孔宜采用干钻和高压风清孔,注浆应采用孔底注浆法,并严格执行灌浆施工工艺。锚索张拉应分两次逐级张拉,并应在其锚固段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以后进行。

③锚索孔的布置形式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孔径、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锚具、锚塞(夹片)、垫板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④锚索预应力应分级加力,终张拉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全部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总数的20%见证检验。

⑤锚索张拉实际伸长值与计算伸长值之差不应超过±6%。

⑥锚索张拉时,滑(断)丝总数不应超过钢丝总数的5‰,且一束内滑(断)丝不超过1根。

⑦锚索张拉锁定后和锚具最终锁定时,锚索预留长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⑧锚杆的抗拔力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按总数的3%检验。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总数的20%见证检验,且不少于3根。

⑨注浆体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注浆应采用孔底注浆法,注浆应饱满密实,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式与要点:

对照设计文件、工艺试验报告、施工记录、监理旁站记录等,检查预应力锚索张拉、压浆情况,有疑问时,破检验证。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5.1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

检查依据:

《高铁桥涵验标》5.1.3条,当设计要求进行桩基承载力试验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试桩,并应有完整的试桩资料。

5.3.17条,桩身混凝土应匀质、完整,其检验符合下列规定:

1.桩身混凝土应全部进行无损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TB10218的规定。

2.对桩身混凝土质量有疑问或设计有要求的桩,应采用钻芯取样进行检测。

5.3.12条,钢筋骨架在承台底下长度规定±100mm,即不允许在浇筑水下混凝土时发生钢筋骨架上浮和下沉现象。

5.3.16条,桩身顶端超灌部分采用机械切除,切除后顶面应平整,粗骨料分别均匀,不应损坏基桩钢筋,切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10MPa。

5.3.18条,桩顶高程允许偏差0~﹣3㎝,主筋伸入承台长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18的规定。

《铁路桥梁验标》5.1.3条,当设计要求进行桩基承载力试验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试桩,并应有完整的试桩资料。

5.3.15~18条,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水下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15倍。桩身顶端超灌部分采用机械切除,切除后顶面应平整,粗骨料分别均匀,不应损坏基桩钢筋,切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10MPa。桩顶高程和主筋深入承台的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桩身混凝土应均质、完整。

检查方式与要点:

抽检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桥梁桩基无损检测资料,核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是否存在应判定为Ⅲ、Ⅳ类桩却未判定情况的。

检测组现场抽选一定数量的桩基采用低应变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桥梁桩基完整性,对疑似Ⅲ、Ⅳ类桩取芯验证。

现场主要核查桩头处理是否规范,桩头及桩基主筋深入承台的长度是否符合要求,短桩处理是否制定方案、报批并按方案实施;设计单位是否对基桩地质现场确认。

5.2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

检查依据: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5节钢结构焊接工程,主要是:

4.2.2对国外进口钢材、钢材混批、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报告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2.1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5.2.3施工单位对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5.2.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

5.2.6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第6节紧固件连接工程,主要是:

6.3.1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6.3.3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按规定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6.3.5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6.3.8螺栓球节点网架总拼完成后,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应紧固连接,高强度螺栓拧入螺栓球内的螺纹长度不应小于1.Od(d为螺栓直径),连接处不应出现有间隙、松动等未拧紧情况。

第12节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主要是:

12.3.3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且设计有要求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其结果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焊接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及其匹配的钢管焊接成试件,进行轴心拉、压承载力试验,其试验破坏荷载值大于或等于1.6倍设计承载力为合格。

②螺栓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最大螺栓孔螺纹进行抗拉强度保证荷载试验,当达到螺栓的设计承载力时,螺孔、螺纹及封板仍完好无损为合格。

12.3.4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检查方式与要点:

抽查内业资料和现场抽样检测。

核查钢材、焊条、高强螺栓连接副等进场检验报验材料、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是否齐全,焊缝是否按规定实施检测(Ⅰ级焊缝100%比例无损检测、Ⅱ级焊缝20%比例无损检测),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扭矩等是否按规定检测。螺栓球网架连接是否符合要求,网架结构挠度是否合格等。抽取钢结构焊缝进行无损检测。

5.3使用不合格电缆

检查依据:

《高铁电力牵引供电验标》4.2.15条,高压电缆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规格、型号、质量符合设计及订货合同要求。电缆外表无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电缆的绝缘电阻试验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有关规定。

4.2.16条,高压电缆进场检验应进行抽样检验。按每20km抽取1个样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2.17条,光缆及低压电缆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规格、型号、质量符合设计及订货合同要求。电缆外表无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电缆的绝缘电阻试验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有关规定。

4.2.18条,低压电缆进场检验应进行抽样检验。

6.2.1条,电缆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电缆外表无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电缆的绝缘试验合格。

6.2.2条,电缆进场后应抽样检验,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应进行20℃导体直流电阻试验、主绝缘耐压试验、绝缘层平均厚度试验;

2.无卤低烟类电缆应抽样进行绝缘燃烧腐蚀性及透光率试验;

3.阻燃类电缆应抽样进行成束燃烧试验;

4.耐火类电缆应抽样进行火焰条件下线缆完整性(供火温度为750℃,矿物绝缘类电缆供火温度为950℃)试验。《铁路电力验标》相关要求基本与《高铁电力牵引供电验标》相同。

检查方式与要点:

对照设计文件和订货合同,检查实物和电缆绝缘性能、电气性能等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线缆进场验收把关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效执行不合格材料的清出机制;对质量存疑的抽样检测。现场检查电缆是否按规程、标准敷设,强弱电是否有隔离措施等。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6.1现浇梁满堂支架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脚手架工程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铁路桥涵安规》第8.2节,主要是:

①支架法制梁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经审批后实施。

②支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支架设计、验收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③支架基础必须坚固、密实,具有足够的承载力,防止出现不均匀沉降。做好支架范围内地面的纵向和横向排水处理,支架遇洪水或大雨浸泡后,应重新检验支架地基、基础承载力。软土地基应采取地基加固措施,冻土地基应采取防胀融措施。不得在支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④支架搭设应按规定设置抱墩附墙刚性支撑及安全平网、立体交叉作业防护网和防雷、临时用电接地装置。在支撑体系之外,设置必要的作业平台、防护栏杆、施工爬梯及地面围栏等安全设施。

⑤支架预压时的加载顺序应与梁体混凝土浇筑顺序一致。支架预压的方法和加载顺序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预压过程中应加强监控量测和防护警戒。预压荷载应不小于最大施工荷载的1.1倍,并分级加载、分级制裁。采用砂袋预压时应采取防雨防水措施。

⑥支架预压和梁体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设专人对支架架体和地基、基础进行观察和监测,发现变形异常或有异常声音时,应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再妥善采取处置措施。

⑦梁体承重模板和支架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梁体已按设计要求完成预应力张拉;梁底模及支架卸载应从梁体挠度最大处的支架节点开始,逐步向相邻节点卸落。当达到一定卸落量后,方可拆除支架;模板及支架拆除应遵循先支后拆、后支先拆的顺序,严禁强拉硬拽;支架在承重期间,不得随意拆除任何杆件;在梁体预应力张拉前,拆除梁体侧模和翼缘板底模时,应按该工况对支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铁路混凝土梁支架法现浇施工技术规程》1.0.6条,铁路混凝土梁支架法现浇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包括支架设计、拼装、预压、拆除和梁体施工等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4.5.6条,支架跨越通航河道和公路、铁路等既有设施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规定:

支架下净空必须满足既有设施安全限界要求。支架结构应按规定设置导向、限高、限宽、减速、防撞等设施及标识、标示。既有设施上方的支架底部应全部封闭,两侧设置安全网等防护设施。跨电气化铁路的支架,应设置静电屏蔽防护和安装接地防护装置。

7.2.1条,支架预压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小于支架所承受最大施工荷载的110%。

7.2.4条,支架预压加载和卸载应按照对称、分层、分级的原则进行,严禁集中加载和卸载。

检查方式与要点:

抽查专项施工方案、支架设计方案和验收书、签证材料等和现场实施情况。

按照施工方案五必须要求进行检查,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情况,论证的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方案交底,过程实施情况和检查验收情况。

采用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支架的,要重点检查:

(1)产品标识和质量合格证齐全,按要求检查钢管壁厚、焊接质量及外观质量。周转使用时重点检查变形、弯曲、开裂、锈蚀等。

(2)检查设计方案。专项方案应列明编制依据、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和检查验收等,提出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制定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并有完整的计算书及相关图纸。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现场检查是否按要求设置了竖向和水平剪刀撑。《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4)检查杆件、扣件有无明显的质量缺陷,竖杆底座与地面是否密贴、顶托与横梁是否密贴,扣件紧固情况。

(5)查地基承载力判定方式和检算资料等,检查是否存在明显的地基缺陷。

(6)检查施加荷载顺序和荷载分布情况。

6.2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检查依据:

《高铁桥涵验标》10.1.2条,悬臂浇筑所用挂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结构形式、几何尺寸应适应梁段高度变化,并满足与已浇筑梁段搭接需要和挂篮走行要求。挂篮走行和浇筑混凝土时的抗倾覆稳定系数不应小于2,挂篮使用前应进行载重试验,预压荷载为最大施工荷载的1.2倍。

10.1.13条,用于梁体施工的挂篮、支架或托架使用前应进行预压试验。

《铁路桥涵安规》第9.2节,主要是:

①挂篮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符合要求。

②挂篮总重量不应超过设计规定。

③梁段混凝土浇筑及走行时的抗倾覆安全系数、自锚固系统的安全系数,均不应小于2。

④后锚压梁的构造、强度、刚度和整体受力稳定性应进行检算。后锚、模板悬吊系统使用的精轧螺纹钢筋应定位准确,确保垂直受力,并采取防松脱、防损伤的保护措施。

⑤墩顶现浇段施工时,两侧托架应进行专项设计和检查验收,加强横向稳定性验算,按需要采取稳固措施,防止托架横向失稳。

⑥挂篮拼装和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挂篮杆件及使用的机具设备应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严禁使用;挂篮拼装应对称进行,随时做好构件稳固,及时形成稳定结构;挂篮作业平台应挂安全网,设置安全围栏和专用施工爬梯;挂篮增加设施时必须检算,不得损害挂篮结构或影响其受力平衡状态;挂篮拼装过程中,严禁随意对螺栓孔进行切割扩孔,确需扩孔时,必须征得挂篮原设计、检算单位同意。

严禁在精轧螺纹钢筋吊杆上进行电、气焊,所有精轧螺纹钢筋吊杆必须垂直受力,并使用双螺母旋紧;后锚和模板悬吊系统的精轧螺纹钢筋应通长使用,确需接长时应确保钢筋接头位于连接器中心,精轧螺纹端头处应采用双螺母锁紧;挂篮现场组拼和拆除时,应同步做好锚固和安全防护,挂篮拼装完成后经预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预压前,应对挂篮拼装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预压过程中应对称、均衡、同步加载,如发现局部位置变形过大,应立即停止加载,及时查找原因并妥善处置。预压作业人员应在安全位置处系挂安全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挂篮拆除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规定顺序对称拆除;在坡道上拼装或移动挂篮时,应设置防溜装置。

检查方式与要点:

抽查专项施工方案、挂篮设计及验算书、验收签证等和现场实施情况。

按照施工方案五必须要求进行检查。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情况,论证的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方案交底,过程实施情况和检查验收情况。

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7.1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

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19)第4节中有关监理人员旁站的规定,主要是:

4.2.8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验收标准的规定开展旁站工作,填写旁站记录并签认施工记录。旁站内容可根据合同或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4.2.9条,旁站监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工序采取跟班监督和不定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及时处理旁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2.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承包单位立即整改。

3.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施工质量的,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检查方式与要点:

抽查关键环节旁站记录,与现场检查情况相互验证;检查是否存在应旁站而未旁站,旁站时是否存在不能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旁站记录与实际明显不符等。

7.2监理人员现场随意签认

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19)第4节中有关监理人员签认的规定,主要是

4.1.4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交桩,检查承包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检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保护措施,并对重要工程的控制点进行复测。

4.1.5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4.1.7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4.1.8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当同时具备下列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4.1.9条,分包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有关资料,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并将审查结果报建设单位核备。

4.1.11条,总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承包单位报送的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并签署意见。

4.1.12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报验表,核查进场的机械设备数量及性能,合格时予以签认。经核查同意进场的机械设备,未经同意不应撤出现场。

4.1.13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钢筋加工场及小型构件预制场进行核查。

4.1.14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论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签认。

4.1.16条,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材料进场验收监理实施细则,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对进场材料验收:

1.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验收;进口材料和设备应具有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资料。

2.审查新材料、新产品的鉴定证明和确认文件。

3.督促承包单位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验、测试,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予以审核并签认。

4.对进场材料应进行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检验数量必须满足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5.对进场的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见证检验,检查数量必须满足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6.审核混凝土、砂浆配合比。

4.1.17条,对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通知承包单位严禁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装,并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承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内容进行处理,并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4.1.18条,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后,应督促承包单位尽快完成标段内单位工程划分工作,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划分报审表和单位工程清单,经审查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备案。如因工程变更造成单位工程的增减,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尽快提交调整后的单位工程清单。

4.2.2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的施工测量过程和放线成果进行核查和签认。

4.2.3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

4.2.10条,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重新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签认。

4.3.2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检验批验收时,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承包单位专职质检人员等进行验收,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两部分,验收合格后签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验收时,分项工程的所有检验批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提交申请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承包单位分项工程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认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对于涉及重要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承包单位技术质量部分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4.单位工程预验收时,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和质量负责人与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申请,申请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验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认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检查方式与要点:

抽查监理签证与现场施作情况;核查监理签认是否规范、及时,是否存在越级签认,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情况。

7.3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检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检查方式与要点:

抽查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记录和检测试验报告等。

核查是否存在未经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编造出具合格检测数据和报告;是否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存在错判或漏判;是否存在中间报告和正式报告检测数据不一致,检测、复核人员不一致等。

(二)建设行为方面

检查时要记录参建单位信息、工点施工队伍名称、施工队伍负责人、标段项目经理、总监和相关检测人员姓名,复印相关合同、人员身份证等。

8.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8.1隧道超挖后故意遮挡形成空洞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铁路隧道验标》7.2.2条,隧道开挖轮廓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控制超欠挖,围岩完整石质坚硬岩石个别突出部位最大欠挖值不大于50mm,且每1m2不大于0.1m2。

检查方式与要点:

在采用钻孔法检测隧道初支或采用雷达法检测隧道衬砌发现背后存在空洞时,破检查看有无用物品遮挡,并测量空洞尺寸。

8.2地基处理桩长度不足、换填深度不够。

检查依据:

《高铁路基验标》第5.9.6、5.11.7、5.12.9、5.13.7、5.14.9、5.15.10、5.16.6条,均要求桩长应满足设计要求。

《铁路路基验标》相关要求与上一致。

检查方式与要点:

抽检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相关检测资料,对质量存疑的采用低应变检测桩长,开挖验证换填深度。

8.3土工格栅铺设层数不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依据:

《高铁路基验标》6.4.3条,加筋材料的铺设位置、层数、方向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铁路路基验标》与上要求相同。

检查方式与要点:

对照设计文件,在路基边坡处挖探坑检查土工格栅铺设层数,每处检查2点,每点挖探不少于3个铺设层。

8.4型钢、钢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4.2.2条,钢筋网片及格栅钢架所用钢筋原材料进场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铁路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的相关规定。

4.2.3条,型钢物理性能、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试验检验应符合《热轧型钢》GB/T706、《热轧H型钢和部分T型钢》GB/T11263等有关标准规定;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和工艺性能(冷弯)试验检验。

《铁路混凝土验标》5.2.1条,钢筋进场时,应对其质量指标进行全面检查,按批检查其直径、每延米重量并抽取试件做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试验,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等的规定。

检查方式与要点:

8.5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减水剂

检查依据:

《铁路混凝土验标》6.2.1条,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的性能应符合6.2.1-1的规定。其他品种水泥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6.2.5条,减水剂的性能、检验应符合表6.2.5-1、6.2.5-2的规定。减水剂性能检测指标中出厂检验增加“匀质性(密度、PH值、含固量)”指标,高效减水剂进场检验增加“含气量经时变化量”指标,高性能减水剂进场检验增加,缓凝型高性能减水剂“28天抗压强度比”由≥130%,变为≥140%。

检查方式与要点:

8.6砂石料含泥量超标,级配不符合要求

检查依据:

《铁路混凝土验标》6.2.3条,细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6.2.3-1的规定;其他性能应符合6.2.3-2的规定。细骨料泥块含量≤0.5%,细骨料含泥量C30以下混凝土≤3%,C30~C45混凝土≤2.5%,C50以上等级混凝土≤2%。

6.2.4条,粗骨料宜选用同料源两种或多种级配骨料混配而成;颗粒级配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其他性能和检验应符合、

6.2.4-2、6.2.4-3的规定。粗骨料泥块含量≤0.2%,粗骨料含泥量C45以下混凝土≤1%,C50以上等级混凝土≤0.5%。

检查方式与要点:

对照技术标准,检查施工单位进场检验报告、监理单位平检资料,现场进行外观检查,对质量存疑的取样检验。

8.7防水板质量不合格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4.3.1条,防水板的进场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铁路隧道防水材料第1部分:防水板》TB/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按同产品、同规格,且不大于5000m2为一批。施工单位每批检验一次,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次数的10%平行检验,且不少于一次。EVA防水板检验项目增加VA含量检验。

检查方式与要点:

检查隧道工点时一并进行。

主要抽查现场材料外形尺寸、外观质量,抽查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把关资料,对质量存疑的现场抽样检验。

9.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是: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专业分包管理办法》(铁建设[2019]16号),主要是:

第十六条,认定为转包的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实施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1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劳务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十八条,认定违法分包的情形: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检查方式与要点:

对有举报问题线索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点实施重点检查。

10.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检查依据:

《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TB10443-2010第1.0.4条,建设项目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工作应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并做到系统、完整、真实、准确,保证其具有有效的查考利用价值和完备的质量责任追溯功能。

第3.5节,监理单位应负责对其形成、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保管。监理单位应对其编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后予以签署。

10.1人为修改拌和站数据

检查依据:

《铁路混凝土验标》1.0.6条,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的各类质量检测报告、检查验收记录和其他工程技术资料的编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履行责任人签字确认制度。

3.1.4条,混凝土应采用自动化拌和站集中生产,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生产控制工艺和环境保护方案;拌和站主要操作人员应经专项培训;拌和站、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拌和站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检查方式与要点:

检查拌和站主机内是否安装自动修改数据软件;拌和过程中是否存在人为擅自调整配料情形。检查混凝土拌和过程,验证计量器具数值与操作系统记录是否一致。

10.2监控量测、沉降观测数据作假

检查依据:

《高铁隧道验标》7.1.5条,高速铁路隧道施工应根据监控量测数据及时回归分析,判定隧道围岩稳定状态,动态调整开挖时围岩预留变形量,及时进行设计变更。

7.1.6条,高速铁路隧道施工控制测量、控制网建立、复测及洞内施工测量等应满足《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的要求。

《高铁桥涵验标》第19.0.4、19.0.10条,变形观测成果的所有原始观测记录应真实、可靠,具有可追溯性,严格执行责任人签字制度,并应符合竣工文件编制和移交的有关规定。桥涵沉降变形观测资料应系统、完整、真实、可靠,满足沉降变形分析评估的需要。

《高铁路基验标》14.0.2条,观测基桩必须置于不受施工影响的稳定地基内,并定期进行复核校正。观测装置的埋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埋设稳定。观测期间应对观测标志及元件实施有效保护。

14.0.3条,路基填筑完成或施加预压荷载后应有不少于6个月的观测期,并宜经历一个雨季。轨道工程施工前应对路基沉降变形进行系统的评估。严寒、寒冷地区路基应进行冻胀变形观测,监测期应不少于1个冻融周期。区域地面沉降地区应组织专项评估。特殊情况下确需适度调整路基静置期,应采取可靠工程措施并经论证,确保路基工后沉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14.0.6条,沉降变形观测断面及冻胀变形监测断面的布置间距、观测点的布设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14.0.7条,观测元器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16的有关规定。

14.0.13条,沉降(冻胀)观测装置和位移观测装置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应核对本标准第

4.12.23条的材料验收记录并引用存档。其构造、结构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无影响观测精度的缺陷。

《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第8节构筑物变形测量,主要可参考8.3、4、5小节有关内容。《客货共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CR9651-2017)

10.1.2条,路基地段应从路基填土开始进行沉降变形观测;路堑地段应从基床表层顶面施工完成开始观测。

检查方式与要点:

在检查隧道、路基工点时一并进行。检查监控量测、沉降观测原始记录、报告是否一致,检查原始记录与上传信息系统数据是否一致,是否与现场实际相符。

10.3出具混凝土试块强度检验假报告

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检查方式与要点:

查看标养室混凝土试块养护条件、标识及存放情况,检查是否按期试验,是否存在已出具试验报告实际未试验的问题;检查试验原始记录、报告是否一致,检查试验数据是否自动采集并上传信息系统。

10.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作假

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要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验收。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14条,监理人员应加强隐蔽工程隐蔽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未通过之前,不应进行隐蔽工程的隐蔽施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工序管理,强化质量自控,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按规定通知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记录并签认,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检查方式与要点:

检查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相关影像资料,查看是否存在代签、冒签、签字人不合规以及验收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等作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