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鸡市陇县消防大队发布文号为陇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陇县人民医院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被依法处以5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5月23日,陇县消防大队两名监督员对位于陇县城关镇尚德路24号的陇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蔚青松)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发现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当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张XX、严X),但实际操作技能水平能够满足岗位需要。

对上述违法行为,陇县消防大队根据《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陇县人民医院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陇县人民医院始建于1953年,占地面积50亩,注册资本9711.12万元,地址位于宝鸡市陇县城关镇尚德路24号,法定代表人为蔚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