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营利法人设立权力机构是公司进行内部治理的需要,也是维护股东权益的需要。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的职权有:
1、修改法人章程。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2、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营利法人设立了权力机构,就必须同时设立执行机构来执行权力机构的决定,否则权力机构的决定就会落空,法人也无法正常运转。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包括两种模式:
1、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
2、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执行机构为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
抄书、写作第7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