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富川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毛某某受贿案,以被告人毛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毛某某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1年6月,毛某某被任命为富川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负责制定审核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签订购销合同等工作。在确定医院药品、医疗耗材的供应商过程中,毛某某有决定权、审批权,这让医药公司业务员看到了“机会”。
每一次聊完业务后,医药公司业务员轻车熟路地往毛某某办公桌抽屉内塞入一个装着“好处费”的信封;每一次谈成业务后,毛某某住所后的巷子里,成了业务员送给毛某某“谢礼”的地方。同时,逢年过节,毛某某总能从各个医药公司业务员处收受红包礼金、高档烟酒。十年间,毛某某先后收受庞某、邹某某、肖某某、冯某某、卢某某等6人的财物共计187.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他人回扣共计人民币18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向监察机关如实供述了已被掌握与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供述同种较重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