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腾讯公司与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尘埃落定。北京知产法院终审认定“世界之窗浏览器”过滤广告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判决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9万余元。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应以该行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为判断标准。同时,因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提升。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可以通过分析被诉行为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从而对其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验证。

本案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被诉行为,该规定足以说明主管机关已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即便不考虑该规定,被诉行为也显然属于一种主动采取措施直接干涉、插手他人经营的行为,与公认的商业道德不符。

综上,被诉行为显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鉴于此,北京知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改判,判决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