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前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比,《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针对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主要内容,上述有关司负责人表示,税额标准方面,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比如四川、上海等13个省份地表水最低税额不得低于0.1元/立方米,而北京这一标准为1.6元/立方米。

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税收优惠方面,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在设置差别税额的同时,也有利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办法》明确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这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此同时,《办法》在免征水资源税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确保农业能够获得必要的水资源保障。”

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与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等。

施正文表示,税收是调节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一种手段,它与国家的水资源保护利用大政方针是一致的。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