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枪支打野兔,二男子被判刑

近日,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使用非法制造的枪支打野兔案,被告人谢某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二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谢某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二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谢某甲系广昌县某镇村民,2020年期间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等工具,在家中通过焊接、切割、加工改造成为枪支。今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甲与另一被告人谢某乙相约一起去打野猪,并邀请谢某丙、李某(均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当晚,谢某甲携带了枪支,谢某乙携带热成像仪、手电等工具,并由谢某乙驾驶面包车搭载谢某甲、谢某丙、李某先后到塘坊镇、赤水镇、杨溪乡寻找野生动物,未果。在返回路经某农田时发现一只野兔,谢某甲持枪射击,并将野兔带回车上,四人驾车离开。在回家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面包车上查获枪支一支、野兔一只、子弹若干。

后公安民警在依法对谢某乙家中进行搜查时,又查获一个枪托、两根枪管、子弹十发。经鉴定,缴获的野兔为华南兔,属于“三有”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即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所查获的二支枪支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组装、加工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谢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又均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法院综合全案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